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保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要求,现将《峰240井、古202井、古204井、建2井、建7移井石油勘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》《峰234井石油勘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》及验收意见公开如下:
项目名称:峰240井、古202井、古204井、建2井、建7移井石油勘探项目;峰234井石油勘探项目
建设单位: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
建设地点: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区域
公示内容: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、其他说明事项及验收意见
公示时间:自公示日期起20个工作日
公示期间: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
联系人:李建文
联系电话: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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